李佳、魏余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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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佳、魏余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佳;魏余哲;王小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佳,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魏余哲,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王小容,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与被执行人魏余哲、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李佳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小容4980元。2021年2月24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魏余哲、王小容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魏余哲、王小容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魏余哲、王小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共执行到位4980元,目前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佳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陈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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