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世红、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13号
  • 案件名称

    段世红、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段世红;沙马母留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13号原告:段世红,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沙马母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段世红与被告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段世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世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世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91.00元,由原告段世红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发涛书 记 员 李宇航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13号原告:段世红,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沙马母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段世红与被告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段世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世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世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91.00元,由原告段世红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发涛书 记 员 李宇航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