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世红、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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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13号案件名称
段世红、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段世红;沙马母留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13号原告:段世红,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沙马母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段世红与被告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段世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世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世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91.00元,由原告段世红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发涛书 记 员 李宇航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13号原告:段世红,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沙马母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段世红与被告沙马母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段世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世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世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91.00元,由原告段世红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发涛书 记 员 李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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