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少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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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464号案件名称
米少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米少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464号被执行人:米少鹏,男,生于1998年1月14日。被执行人米少鹏罚金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米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米少鹏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现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米少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米少鹏现在服刑,本院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均未查询到米少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米少鹏限制高消费,将米少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仍有8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米少鹏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7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周平审 判 员 李建峰审 判 员 王建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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