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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广军与王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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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95号
  • 案件名称

    崔广军与王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崔广军;王烈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95号原告:崔广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王烈鹏,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崔广军与被告王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崔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空心砖款81474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买空心砖,原告按要求送至大禹加州湾工地,空心砖价值59327元,当时被告单位财务温某给原告打了欠条,未给结账;2011年11月4日又购空心砖价值116682元,由被告单位财务温某给原告打了欠条,未给结账;2013年6月19日购空心砖价值2690元,由被告单位财务温某给原告打了欠条,未给结账;2013年6月20日购空心砖价值2775元,被告单位财务温某给原告打了欠条,未给结账。四次合计欠款181474元。另原告于2011年7月收到被告预付砖款10000元;2011年9月给付砖款40000元;2012年给付砖款20000元;2013年给付砖款25000元,2013年5月26日由被告司机给付砖款5000元,合计给付砖款100000元。尚欠81474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结账,直至今日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的空心砖款81474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广军举证的四份空心砖货款结算单上,签字的是案外人温某,不是被告王烈鹏。故被告王烈鹏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原告崔广军的起诉。原告崔广军可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广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退回给原告崔广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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