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付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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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180号案件名称
沙付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沙付建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180号原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主要负责人:陈大鹏,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付建,男,1976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沙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苗 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丽娟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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