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萍、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5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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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5610号案件名称
刘艳萍、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艳萍;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5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萍,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武,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号。法定代表人:邓喜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婷,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法定代表人:刘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红,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艳萍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博实公司)、四川华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亦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健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艳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华亦劳务公司向刘艳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24.62元,哈博实公司对华亦劳务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刘艳萍于2015年5月入职,于2020年6月16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而非劳动关系的存续年限,刘艳萍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原单位大庆农行处于停薪留职期,此期间刘艳萍在哈博实公司和华亦劳务公司正常工作,故工作年限应当认定为五年零一个月,即赔偿金系数应按11个月计算(5.5×2)。哈博实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亦劳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艳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刘艳萍与哈博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判决哈博实公司支付赔偿金39930元。一审判决:一、华亦劳务公司与刘艳萍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二、华亦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艳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118.94元,哈博实公司对华亦劳务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华亦劳务公司、哈博实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亦劳务公司是否应当向刘艳萍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赔偿金,对此本院论述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刘艳萍主张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办理完毕内退手续,刘艳萍与原单位属于“停薪留职”期间,其与华亦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工作年限应当纳入计算赔偿金。本院认为,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由此可见,职工申请“停薪留职”要履行相应的审批及备案程序。本案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刘艳萍自2016年12月起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刘艳萍未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符合前述司法解释“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另刘艳萍也未提交除银行流水外其他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其与华亦劳务公司建立了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刘艳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艳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罗健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齐佳伟书 记 员 都雨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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