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祥与杨选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7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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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705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红祥与杨选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范红祥;杨选平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705号之一原告:范红祥,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被告:杨选平,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红燕(杨选平之妻),女,1993年7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原告范红祥与被告杨选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范红祥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原告范红祥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周 琪法官助理 金黄海书 记 员 张徽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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