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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红祥与杨选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7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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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7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红祥与杨选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范红祥;杨选平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705号之一原告:范红祥,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被告:杨选平,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红燕(杨选平之妻),女,1993年7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原告范红祥与被告杨选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范红祥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原告范红祥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周 琪法官助理  金黄海书 记 员  张徽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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