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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琦、白桂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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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22号
  • 案件名称

    朱宝琦、白桂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宝琦;白桂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白桂芳,女,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宝琦,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桂芳与被执行人朱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582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7.5元。本案执行费8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辆,已抵债。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582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7.5元,已执案款0元,未执案款582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7.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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