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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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财保21号案件名称
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财保21号 申请人: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事处刘家台村陈仓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H3G51A。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869715882。法定代表人:孙智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中山西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67153.4元。申请人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67153.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中山西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67153.4元。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692元,由申请人宝鸡安速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薛峰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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