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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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51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宋增宽;李艳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6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艳,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宋增宽,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宋增宽、李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艳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宋增宽、李艳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520元及执行费29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王艳、宋增宽、李艳霞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艳、宋增宽、李艳霞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登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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