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光、王天祺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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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78号案件名称
常春光、王天祺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春光;王天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常春光,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天祺,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常春光与被执行人王天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9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双方均同意用被执行人工资抵顶欠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吉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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