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陆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8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86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陆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陆毅;张克翠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67号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新华街东段江阳路。法定代表人:王策,经理。被告:陆毅,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平昌县邱家镇凉风社区9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61007619X。被告:张克翠,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平昌县邱家镇凉风社区9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411196201。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与被告陆毅、张克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依法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泉宇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67号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新华街东段江阳路。法定代表人:王策,经理。被告:陆毅,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平昌县邱家镇凉风社区9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61007619X。被告:张克翠,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平昌县邱家镇凉风社区9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411196201。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与被告陆毅、张克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依法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泉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