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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雪峰、曾辉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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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68号
  • 案件名称

    谭雪峰、曾辉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谭雪峰;曾辉;陈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68号申请人谭雪峰,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委托代理人:谢志雄,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曾辉,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冲口镇。被申请人陈艳,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冲口镇茅岭村狮子石3组029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0623164X。申请人谭雪峰与被申请人曾辉、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曾辉、陈艳在新化县上梅镇火车站街建新路4栋304的房产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谭雪峰自愿将其名下工商银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雪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辉、陈艳在新化县上梅镇火车站街建新路4栋304的房产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80元,由申请人谭雪峰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成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曾卫群代理书记员  刘 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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