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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5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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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5827号
  • 案件名称

    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军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5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升庵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符自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君,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语霖,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符桉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军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出现答非所问等异常表现,故中止法庭调查,要求其代理人庭后提交李军的精神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21年8月23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李军精神状态分析为:被鉴定人李军2019年9月20日高空坠落后伤及大脑,自知力部分丧失,情感反应淡漠,理解、判断、常识、记忆、计算均存在一定障碍,对自己目前状况缺乏清楚辨识和控制能力,存在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李军目前对自身状况缺乏清楚认识,对自己行为辨别和控制能力减弱,不能完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本案当事人李军因高空坠落伤及大脑,在二审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行为辨别和控制能力减弱,不能完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注意到该事实,属于基础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健文审 判 员 崔俊安审 判 员 童庆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齐佳伟书 记 员 都雨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5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升庵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符自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君,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语霖,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符桉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军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出现答非所问等异常表现,故中止法庭调查,要求其代理人庭后提交李军的精神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21年8月23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李军精神状态分析为:被鉴定人李军2019年9月20日高空坠落后伤及大脑,自知力部分丧失,情感反应淡漠,理解、判断、常识、记忆、计算均存在一定障碍,对自己目前状况缺乏清楚辨识和控制能力,存在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李军目前对自身状况缺乏清楚认识,对自己行为辨别和控制能力减弱,不能完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本案当事人李军因高空坠落伤及大脑,在二审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行为辨别和控制能力减弱,不能完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注意到该事实,属于基础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健文审 判 员 崔俊安审 判 员 童庆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齐佳伟书 记 员 都雨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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