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延生、纪卫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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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98号案件名称
田延生、纪卫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田延生;纪卫杰;刘春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田延生,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纪卫杰,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申请执行人田延生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纪卫杰、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纪卫杰、刘春梅偿还58万元,因被执行人纪卫杰、刘春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延生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延生与被执行人纪卫杰、刘春梅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田延生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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