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山、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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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545号案件名称
李久山、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久山;张宝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545号原告:李久山,男,汉族。被告:张宝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久山与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久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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