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榆树市李阳调料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90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榆树市李阳调料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榆树市李阳调料商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90号原告: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商贸港二期9号楼133室。法定代表人:段俊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美东,公司职工。被告:榆树市李阳调料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建设小区6号底商。经营者:李阳,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树市李阳调料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巧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安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