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7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财付通账号内存款6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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