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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才、彭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6民初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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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023号
  • 案件名称

    陈代才、彭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代才;彭加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6民初1023号原告陈代才,男,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薛礼宝,系陕西省宁强县铁锁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加德,男,生于1979年1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强县铁锁关镇坪溪河小学教师。原告陈代才与被告彭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德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代才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礼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加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代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被告彭加德和孟发兴找到原告,孟发兴向原告介绍和被告认识,被告彭加德以种植产业发展,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因相信孟发兴,便将30000元借给被告彭加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代才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使用一年,到期共偿还叁万陆仟元整,注壹万元年利息贰仟元。借款人:彭加德、担保人孟发兴,2014年4月8日”。2014年后,被告按每年6000元利息共给付三年利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于2019年3月和2020年3月分别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现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给付借款利息。故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彭加德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时,被告在电话中向承办法官表示其与原告的借款以及约定的利息均属实。原告陈代才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陈代才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使用一年,到期共偿还叁万陆仟元整,注:壹万元年利息贰仟元。借款人:彭加德、担保人孟发兴,2014年4月8日”。对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被告在电话中表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并在卷存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孟发兴介绍相识,2014年4月8日,被告彭加德以种植产业发展,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因相信孟发兴,便将3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彭加德,由介绍人孟发兴提供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代才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使用一年,到期共偿还叁万陆仟元整,注壹万元年利息贰仟元。借款人:彭加德、担保人孟发兴,2014年4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至2017年每年年底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合计支付利息18000元,后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3月份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2020年3月份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共计给付借款利息22000元。现因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再给付借款利息。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彭加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彭加德向原告陈代才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3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效力应予认定,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加德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加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代才借款本金30000.00元。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彭加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振宇书 记 员 齐小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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