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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大岛广场分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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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2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大岛广场分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滨海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大岛广场分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2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滨海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大岛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岛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723179869。法定代表人:欧阳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峰,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中北20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77218159。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1-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6520546A。法定代表人:张仁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涵,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滨海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大岛广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2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156348.82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宝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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