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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兴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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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029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兴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兴江;王志红;闵东;赵红琴;高增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02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负责人:杨发禹,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东,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高兴江,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志红,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闵东,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赵红琴,女,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高增会,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兴江、王志红、闵东、赵红琴、高增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兴江、王志红、闵东、赵红琴、高增会案件款总额为268506.51元并利随本清。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268506.51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高兴江已履行案件款5502元,被执行人高兴江、王志红、闵东、赵红琴、高增会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将下剩案件款163004.51元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若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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