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8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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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2496号案件名称
何某、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某;谭某;陈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8民初2496号原告:何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南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轩磊,湖南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某,女。被告:陈某,男。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匡轩磊,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等费用)。被告谭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某辩称:借款属实,答辩人愿意偿还涉案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陈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9年登记离婚。被告谭某因经营钢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4月2日,向原告何某借款25万元、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条上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11日、4月2日,通过妻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分两笔向被告谭某银行账户转账25万元、15万元交付了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故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进行催收。经原告催收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谭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起诉之后的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何某有权要求被告谭某自逾期还款之日(即起诉次日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陈某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本案讼争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被告陈某对该两笔借款知情,庭审中被告陈某对该借款予以认可,也愿意偿还,故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谭某、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阳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旭书 记 员 洪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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