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周月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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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540号案件名称
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周月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周月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540号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75860057A。法定代表人:朱雁南,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霞,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月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月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灿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540号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75860057A。法定代表人:朱雁南,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霞,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月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月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灿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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