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芝、王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1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188号案件名称
王艳芝、王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艳芝;王喜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188号原告:王艳芝,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喜梅,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王艳芝与被告王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02日立案。原告王艳芝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芝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王艳芝负担。审判员 贺心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康玫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显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1637号 下一篇 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周月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