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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宏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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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751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宏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宏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宝中;王洪梅;吉林省金凯仓储监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宇,女,1988年11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宏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石大街原木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宝中,经理。被执行人:张宝中,男,1971年12月2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洪梅,女,1970年3月7日生,住磐石市。第三人:吉林省金凯仓储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开发区嵩山路8号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综合楼1-18-87。法定代表人:金洪凯,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宏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宝中、王洪梅、第三人吉林省金凯仓储监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4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284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宏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宝中、王洪梅、第三人吉林省金凯仓储监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承诺,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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