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红辉、深圳市伊美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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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297号案件名称
游红辉、深圳市伊美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游红辉;深圳市伊美鞋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游红辉,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伊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三联社区联步路111号2栋205。法定代表人:叶维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丽,系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前,系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游红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伊美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3日询问了上诉人游红辉以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伊美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维卯、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丽。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游红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安旭审 判 员 陈 蓉审 判 员 梁雄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洪波书 记 员 汪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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