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孝斌、郑楠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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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45号案件名称
宋孝斌、郑楠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孝斌;郑楠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宋孝斌,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区黄官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富林,男,系宋孝斌父亲。被执行人:郑楠,女,生于1986年7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申请执行人宋孝斌与被执行人郑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郑楠返还申请执行人宋孝斌彩礼620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郑楠的银行、不动产、股票证券、车辆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楠本人长期外出,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在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宋孝斌后,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郑楠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郑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不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楠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汪玉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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