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通知书(2021)陕0927执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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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2号案件名称
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男,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美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挖掘机租赁费4610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6815.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陕0927执21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何波书记员:郑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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