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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军、何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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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766号
  • 案件名称

    李正军、何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正军;何云;李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766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军,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定边县杨井镇武峁子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90815603X。申请执行人李正军与被执行人贺云、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云向申请执行人李正军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学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何云向申请执行人李正军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由被被执行人李学军于2021年(古历)12月1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古历)前偿还1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学军银行存款7208.82元,分别于2021年5月16日、2021年4月23日分别领取案件款10000元,于2020年10月23日领取36090元(共计53298.82元)。申请执行人李正军与被执行人贺云、李学军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不放弃对利息的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76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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