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宇、郭浩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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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85号案件名称
乔宇、郭浩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乔宇;郭浩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185号原告:郭浩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榆林市,身份证号码:142XXXXXXXXXXXXXXX。被告:乔宇,男,200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郭浩帅与被告乔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郭浩帅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浩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浩帅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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