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乔宇、郭浩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85号
  • 案件名称

    乔宇、郭浩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乔宇;郭浩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185号原告:郭浩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榆林市,身份证号码:142XXXXXXXXXXXXXXX。被告:乔宇,男,200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郭浩帅与被告乔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郭浩帅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浩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浩帅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