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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刘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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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91号
  • 案件名称

    李文、刘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刘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性,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清涧县法官大厦2单元1002室。被执行人:刘岗,男性,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平丝厂院内3排8号。申请人李文与被执行人刘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文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其存款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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