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刘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91号案件名称
李文、刘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文;刘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性,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清涧县法官大厦2单元1002室。被执行人:刘岗,男性,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平丝厂院内3排8号。申请人李文与被执行人刘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文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其存款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省隆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534号 下一篇 周敏、乐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81民初5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