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全、张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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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639号案件名称
段永全、张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永全;张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639号原告:段永全,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张佐,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联系电话:178××××5171。原告段永全与被告张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段永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永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段永全负担。审判员 吴 秀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禾彧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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