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元、王兴凯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6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668号案件名称
王福元、王兴凯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福元;王兴凯;金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元,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兴凯,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楠,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71000元、5000元,已执行回款1149.2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执行立案,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021年5月21日启动网络查询。经查询有房屋一处,因有抵押且已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查封,不适于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理财、保险、公积金、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维维、赵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35号 下一篇 段永全、张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