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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续辉、赖福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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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65号
  • 案件名称

    窦续辉、赖福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窦续辉;赖福茂;钱建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窦续辉(曾用名窦绪辉),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赖福茂,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执行人钱建维,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窦续辉与被执行人赖福茂、钱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赖福茂、钱建维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窦续辉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告赖福茂、钱建维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窦续辉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告赖福茂、钱建维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赖福茂、钱建维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窦续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赖福茂、钱建维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财产、无车辆、无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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