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维、赵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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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35号案件名称
朱维维、赵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维维;赵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朱维维,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赵涛,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维维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赵涛向申请执行人朱维维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涛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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