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益和、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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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46号案件名称
袁益和、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袁益和;刘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袁益和,男,1943年4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兰江乡金星村峦元组11号。身份证号:430425194304217979。委托代理人袁芳秀,女,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金海广场花园金碧阁615房。被执行人刘春,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兰江乡老鸭桥村9号。身份证号:430482199401011374。申请执行人袁益和与被执行人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春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益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雯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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