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桦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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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19号案件名称
胡桦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桦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19号被执行人胡桦岚,男,汉族,1998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锦溪镇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锦溪镇金溪村万兴组33号,身份证号码:430421199805220233。关于被执行人胡桦岚罚金刑执行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桦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胡桦岚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13564.2元,承担执行费1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桦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胡桦岚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执行四查,查被执行人胡桦岚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胡桦岚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执行干警去调查胡桦岚财产信息,在社区无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胡桦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胡桦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桦岚目前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收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胡桦岚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存款、收入,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飞审判员杜志波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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