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慕元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监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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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监12号案件名称
陈涛、慕元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涛;慕元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监12号原审原告:陈涛,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审被告:慕元刚,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审原告陈涛与原审被告慕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皖1125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义务主体有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民事判决被告确有错误,应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8)皖1125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恒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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