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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萍、于明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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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323号
  • 案件名称

    孙建萍、于明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建萍;于明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32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萍,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于明江,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孙建萍与于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博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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