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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2民初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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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984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2民初2984号原告赵某某,男,2005年10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赵某某母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被告赵某甲(赵某某父亲),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甲从原告的800元增加到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原告已上高中需要的生活费增加,原告无固定收入,经济能力有限,被告有固定收入,因此希望抚养费从原来的800元增加到15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赵某甲辩称,被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不符,在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增加了一次抚养费,从600元增加到800元,被告每月都按时汇入原告之母的账号。被告现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受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被告的固定收入每月3898元,现任妻子无固定工作,还有两个小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开支不低于3000元,被告还有一个弟弟需要照顾,需承担生活和治疗费用,现阶段的每月800元,已超出被告的承受能力,原告要求被告从原来的800元增加到1500元,于法无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已生效的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建设银行工资卡交易明细,残疾人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庭审记录以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本案的如下事实:原告赵某某父母赵某甲、朱某某于2008年经本院判决离婚。赵某某随朱某某生活,赵某甲每月承担250元抚养费。2016年12月8日,赵某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赵某甲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8年2月26日,赵某某以物价上涨,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增加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2018年5月25日,本院判决被告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800元抚养费,2021年8年,原告以生活水平提高,已上高中需要的生活费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另查明,朱某某与赵某甲离婚后均已再婚,均另生育儿女。赵某某现就读于永州市第一中学高二年级,随其母朱某某在零陵区生活。赵某甲系永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零陵大队工作人员,每月工资收入约4000元。赵某甲之弟赵青云为精神二级残疾,监护人为赵某甲。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之子,原告系在校学生,尚未成年。被告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应当以满足子女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理。本案中,赵某某随母在城区居住生活、学习,其抚养费标准应当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结合其父赵某甲的工资收入、家庭生活负担等情况来确定,原定的抚养费每月800元,已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应予以适当增加,具体数额以不超过赵某甲的工资收入的30%为宜,即酌定为每月1100元较为恰当。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甲自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赵某某抚养费1100元,直至赵某某年满18周岁;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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