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美、洛传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5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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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591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建美、洛传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建美;洛传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5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建美,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洛传禹,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建美与被执行人洛传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14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402元,执行费1421元(未交)。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以(2021)辽0292民初3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登记在洛传禹名下坐落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广福路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洛传禹在财付通支付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洛传禹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1万元(含借款本金101429元、案件受理费1824元、保全费1402元),并负担执行费1421元。于2021年9月10日划拨洛传禹银行账户存款11000元(已发放)。于2021年9月22日对洛传禹限制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贾宏霞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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