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丽、芦江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1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14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美丽、芦江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美丽;芦江;芦江波;周宏定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美丽,住西安市阎良区。申请执行人:芦江,住西安市阎良区。申请执行人:芦江波,住西安市阎良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广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娇。被执行人:周宏定,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孙美丽、芦江、芦江波与周宏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宏定应支付申请人孙美丽、芦江、芦江波各项经济损失41586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宏定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4299.33元,其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首封),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周宏定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海芳、杨海慧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3执571号 下一篇 赵某某、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2民初2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