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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平、白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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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540号
  • 案件名称

    宋政平、白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政平;白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宋政平,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白艳,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宋政平与被执行人白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521吉052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艳立即给付宋政平代偿的贷款本息2232.4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白艳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2.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白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3.2021年5月7日,本院向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白艳不动产及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4.2021年8月13日,本院到通化市二道江区档案馆调取白艳离婚档案,档案中离婚协议书显示白艳离婚时无住房、无存款,再婚子由白艳抚养。5.2021年9月16日,本院约谈白艳,白艳表示自己再婚离异,离婚时未分得财产,现在抚养一子,平时在湖上村街里一串店工作维持生活,收入不稳定,仅能维持其和孩子的基本生活。6.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大安镇湖上村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白艳财产情况,该村治保主任表示,白艳在湖上村街里一串店工作,收入低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7.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宋政平,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白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白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宋政平,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丁秀男审判员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春      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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