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苏战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28民初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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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民初757号案件名称
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苏战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苏战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28民初757号原告: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苏战军,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原告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与被告苏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麦麦提艾力·麦麦提热伊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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