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填、邹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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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树填、邹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树填;邹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原告:陈树填,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杰,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树填与被告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陈树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树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已减半计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10元,由陈树填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卢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原告:陈树填,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杰,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树填与被告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陈树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树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已减半计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10元,由陈树填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卢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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