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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填、邹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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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树填、邹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树填;邹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原告:陈树填,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杰,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树填与被告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陈树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树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已减半计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10元,由陈树填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卢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130号之一原告:陈树填,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杰,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树填与被告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陈树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树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已减半计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10元,由陈树填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卢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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