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孟彦龙,万小兰,王兴辉,王玉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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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837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孟彦龙,万小兰,王兴辉,王玉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孟彦龙;万小兰;王兴辉;王玉娥;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3868418XU。负责人:李庆。被执行人:孟彦龙,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万小兰,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兴辉,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玉娥,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彦龙、万小兰、王兴辉、王玉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经字第005967号公证书及(2019)陕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190111.48元、利息及罚息104516.37元(截止2021年3月3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罚息,执行费4319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家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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