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诗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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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87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诗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诗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87号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2号(市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甘栩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诗望,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乡汇水村大顺组。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诗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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