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杨忠平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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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60号案件名称
王乐、杨忠平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乐;杨忠平;张春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72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劳务费21375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结,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0元。逾期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存款4350.45元本院已扣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勉县武侯镇财政审计所保证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4350.45元,兑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款4300.45元,其余50元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消费进行惩戒,并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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