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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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236号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236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万忠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炎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刘 丹法官助理 杨士群书 记 员 冯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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