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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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大塅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J6YK7H。法定代表人:帅新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723816。法定代表人:罗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5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量力审 判 员 赖 震审 判 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曙光书 记 员 苏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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