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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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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5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大塅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J6YK7H。法定代表人:帅新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723816。法定代表人:罗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鼓县运源粮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培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5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量力审 判 员 赖 震审 判 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曙光书 记 员 苏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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